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民初47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红,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万安村洛阳大道103号1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49950045P。

法定代表人:卢恩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于2020年4月17日以与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于2020年4月17日以与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巫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