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4民初236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泾,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万安村洛阳大道103号1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4950045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水利水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建水利水电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永建水利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11,648.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以206,258.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为1,500元;2022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1,648.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8日,永建水利水电公司与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签订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永建水利水电公司承接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2012年5月29日永建水利水电公司通过其所属的南平分公司与***签订内部工程项目经济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约定永建水利水电公司承接的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由***全额承包;***向永建水利水电公司缴交总工程款3%的管理费,永建水利水电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税金、管理费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也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即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按期完成项目工程的施工,经验收合格后己交付使用。经造价机构审核,***所完成的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核定为2,129,930元,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至2022年10月10日已将2,129,930元工程款全额支付永建水利水电公司,永建水利水电公司收取工程款后,支付***工程款1,829,070.57元后又于2022年12月1日支付194,609.69元,扣除应缴纳的管理费,永建水利水电公司尚结欠***工程款11,648.74元不予支付。 永建水利水电公司未作答辩。 因永建水利水电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交证据和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合同协议书》、《内部工程项目经济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工程结算审核书》、银行业务凭证及电子回单等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8日,永建水利水电公司与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签订“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次日,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签订“内部工程项目经济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一份,约定永建水利水电公司承接的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由***全额承包,自负盈亏,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收取实际总造价3%管理**,扣除税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支付***,双方还对相关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2017年11月15日经***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所完成的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核定为2,129,930元,至2022年10月10日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已将2,129,930元工程款全额支付永建水利水电公司后,但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责人***仅支付***1,829,070.57元,经***催讨永建水利水电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又支付***194,609.69元,现尚结欠***工程款11,648.74元不予支付。经查,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系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现工商登记已被注销。 本院认为,***与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签订的“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按照“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约定履行工程加固除险义务,经***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核定为2,129,930元,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除支付外(包括永建水利水电公司代支付的194,609.69元)尚有11,648.74元未支付***,违反了“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约定,现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工商登记已被注销,其总公司即本案的被告永建水利水电公司应承担支付义务。***诉求永建水利水电公司从2022年10月15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闽清县牛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并未就逾期付款作出约定,其主张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但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永建水利水电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程款11,648.74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以11,648.74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4,39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俐 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