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豪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利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873号 申请人:宜兴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Y33R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利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苏商大厦16-02、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9389186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利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豪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利豪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利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利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