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民初2630号
原告: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工业集中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