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迪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402民初2883号

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1单元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蔚,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533弄2号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金成,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虹、李佳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286000元(贰拾捌万陆仟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800元。3.判令被告逾期付款,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3.85%利率计算,暂计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262天),利息为8014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通风排烟系统工程制作、供货安装》,合同项目为眉山市东坡区西北片区小学、幼儿园项目通风防排烟工程,合同约定:***按照贵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进行通风及防排烟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施工图纸总包干价人民币376000元,并在合同第七条中对费用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4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主体风管安装完毕三日内甲方支付20万元,工程安装完毕后甲方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消防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且如约完工,被告仅支付了4万元预付款和5万元货款,其余款项并未如约按期支付。2019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共计20万元整,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现案涉工程早已消防验收合格且交付业主正常使用,被告共计欠付工程款人民币286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行为已经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信息网上打印件、《通风、排烟系统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财务说明打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打印件、案涉项目的新闻网上打印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公司(乙方)与被告**公司(甲方)及案外人上海左右贸易有限公司(左右公司)签订《通风、排烟系统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眉山市东坡区西北片区小学、幼儿园项目通风防排烟工程。工程地点:眉山市东坡区。工程承包范围:《眉山市东坡区西北片区小学、幼儿园项目》暖通施工图(见合同附件报价清单)所涵盖的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的全部内容,其中不包含排油烟系统、空调新风系统、防火阀、低噪声柜式离心风机箱、消防高温排烟轴流风机等3C产品。工程内容:上述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系统的供货、制作安装、检测调试、配合竣工验收、移交保修直至交付甲方使用(为交钥匙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工程内容以本合同履行中的签证、索赔单证及双方最终结算时的工程内容为准。合同范围内的不在办理结算。工程承包方式: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图纸包干)的承包方式,甲方负责提供合规且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施工图纸,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工作内容包括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的制作和安装。2.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通风管道及设备由乙方提供;防火阀、低噪声柜式离心风机箱、消防高温排烟轴流风机等3C产品由甲方自己提供。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均需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均为合格产品,并保证其使用功能(双方共同指定品牌为:四川***)。3.甲方提出改变图纸设计或增加工程量或因其他原因需变更工程量的,涉设计改变部份、增加及变更工程量部份以双方签证据实计算工程量,此部份工程量不在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范围之内,上述工程量参照本合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最后进入合同总价进行结算。安装质量标准:1.乙方严格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规定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供货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使用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相关竣工验收资料。2.乙方于工程完工后一周内申报甲方组织对系统验收,并配合甲方进行系统调试。3.乙方按照施工进度提交施工现场的资料,并负责提供肆份完整的、合格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给甲方。合同价款: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总包干价为人民币376000.00元正(大写:叁拾柒万陆仟元整),此价格包含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人工、机械费、施工费、风险费、材料运输费等费用。工程款的支付:1.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支付,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上。2.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4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收到预付款后5日内乙方风管进场安装。3.乙方主体风管安装完毕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0万元。4.工程全部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甲方支付10万元。通风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以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余下工程款。不留质保金,乙方负责质保两年。甲方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否则,乙方不仅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有权迟延开工或继续施工或停工,由此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15工作日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中的列明的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内容。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调查和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及诉讼费等。2.甲方应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否则,即为违约,甲方应每天按实际已经完成工程量总价的万分之7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超过15个工作日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选择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直至解除本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补足损失。

2019年4月25日,案外人叶毅通过建行眉山分行(账号:6217××××6505)转账原告工行八里庄支行(账号:4402××××1851)4万元(备注:眉山西北小学预付),原告财务于2019年4月30日将该款记账为被告支付。2019年5月23日原告分别向案外人左右公司开具了107790元、92210元,共计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项目名称:眉山市东坡区西北片区小学、幼儿园项目);2019年6月27日案外人左右公司通过上海农商银行(账号:3240××××9306)转账支付原告工行八里庄支行(账号:4402××××1851)5万元(备注:货款)。原告财务于2019年6月30日将该款记账为被告支付。

原告称《通风、排烟系统工程制作、安装合同》涉及的工程《眉山市东坡区西北片区小学、幼儿园项目》,现名为苏洵小学。而该校于2019年建成秋季招生,紧邻该小学的是东坡区苏洵中学、苏洵幼儿园。庭审中,本庭询问原告:合同上面签字的两个人是谁?其回答:原告签约代表袁诗建,是公司员工;被告签约代表赵立新。工程好久完工,交付给谁?其回答:工程完工时间下来核实,现在已经是完工交付使用。合同相对方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左右公司?其回答:两个公司都是合同相对方,只是其起诉了**公司。左右公司转账付的款为什么注明**公司付款?其回答:两个公司都是合同相对方,无论谁付款都是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公司财务上也是这样反映的。设备有没有发货、收货、安装及验收交付凭证?其回答:没有,原告是包工包料包安装。工程做完,交付没有?其回答:已经交付,所有手续都有档案馆可查。

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通风、排烟系统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及案外人叶毅转账4万元、左右公司转账5万元,有合同及转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的价款为人民币376000元,此价格包含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人工、机械费、施工费、风险费、材料运输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4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主体风管安装完毕三日内支付20万元;工程全部安装完毕后三日内支付10万元。通风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以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下工程款。虽原告提供的照片打印件显示合格证记载的铁皮风管是其公司的,案涉项目的新闻网上打印件显示该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项目的建设承包方是被告的合同相对方或者该工程是原告方施工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设备的发货、收货、安装及验收交付凭证;更没有提供其施工现场的资料证明,完整的、合格的竣工图、竣工资料证明,通风工程消防验收是否合格的证明。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其诉讼请求被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9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世春

审 判 员  杨 凤

人民陪审员  范素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