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
法定代表人: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蔚,四川运逵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观音阁前街**附**div>
法定代表人:曹轶,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隆祥西一街**。
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
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良和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良和公司支付工程款951,652元;2.判令良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60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3.85%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5日);3.判令广汇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良和公司、广汇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2021年3月5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良和公司支付工程款9999元。2021年3月9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方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