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9号

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

法定代表人:秦彬,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蔚,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观音阁前街****div>

法定代表人:曹轶,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豪,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良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公司诉称,***公司、良和公司签订《防排烟系统产品加工承揽合同书》以及《防排烟系统产品加工承揽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项目为“宏誉攀成钢片区综合项目一号地通风防排烟工程”,合同约定:***按照良和公司提供的图纸目录以及图纸划分范围中所有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主合同金额为施工图纸总包干价人民币1,300,000元,补充合同总金额为施工图纸总包干价132,000元,并在主合同第七条中对费用支付方式与时间节点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且如约完工,良和公司支付了1,235,000元工程款,剩余款项并未如约按期支付。现案涉工程早已消防验收合格交付业主正常使用且质保期已满,良和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25,400元以及质保金45,600元,共计171,000元。良和公司拖欠工程款行为已经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良和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25,400元;2.判令良和公司退还质保金45,600元;3.判令良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04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4.15%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4.判令良和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良和公司签订的《防排烟系统产品加工承揽合同书》约定:***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生产加工,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须与施工图纸及业主方要求一致;产品交货方式为***公司送货,运费由***公司支付;***公司根据良和公司要求,严格按施工图纸并结合现场施工进行下单生产,分批量进场。结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的内容,以及***公司并无消防工程资质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定作合同法律关系,良和公司向***公司定作通风、排烟产品,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防排烟系统产品加工承揽合同书》约定发生纠纷由良和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良和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其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