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保163号
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809号民事裁定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881460元,开户行、账户:1.农业银行容县支行、204261010****9087,实际冻结为650962.98元;2.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壮锦大道支行、450501100907****0367,实际冻结1004464.32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80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