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执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住所广**宁市江**区白*****号江**新兴*****之语组团**栋外**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诉请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86025元及利息于法有据。由于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取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了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将执行款共计98773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并支付了执行费12263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和解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