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臻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198号
原告:四川鑫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建,总经理。
被告:四川臻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俊,经理。
原告四川鑫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臻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全部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四川鑫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