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3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辉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兵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思遥,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宝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纯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岗,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羊,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中辉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宝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四川中辉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合意,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回起诉,望贵院予以批准”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中辉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中辉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四川中辉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四川中辉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田 苑
审判员 欧泳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