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晟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晟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1148号
原告成都晟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晟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晟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晟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成都晟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渝
书记员  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