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北梅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309956。
法定代表人:曾胜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北环路北侧码:914116006753885097。
法定代表人:赵克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伟,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妍妍,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就“垃圾渗透液处理站的运营损失”从上诉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一审法院邮寄的《重新鉴定申请书》,经查,该邮寄单系他人在合法的期间内签收,一审法院未依法委托重新鉴定,也未予答复,剥夺了上诉人有求的重新鉴定的权利,属程序违法。且该鉴定书对被上诉人应缴纳的罚款数额和实际已经交纳的罚款数额认定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张子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石磊
书记员潘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