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终25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北梅州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胜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福浩,市长。
上诉人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行初3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撤销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周政办依申复[2020]26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判令周口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2012年5月至2020年6月每月向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的数额、时间明细,以及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接收周口市人民政府拨款的收款账户信息。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事宜是信息公开条例的授权,周口市人民政府网站显示,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是周口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承担周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案涉信息公开答复是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出,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答复不服,应当以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适格被告应为信息公开答复的作出者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周口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错列被告,经释明后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变更被告,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根据(2015)行他字第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办公厅(室)能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视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可以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进行答复,也可由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加盖“某某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形式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办公厅(室)或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因此,被上诉人系获取、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的主体,上诉人亦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系以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但被上诉人亦应当作为本案被告。(二)本案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不应适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指导意见(试行)》。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被上诉人是本案适格被告。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有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出,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答复不服,应当以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诉讼。综上,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龙
书记员谢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