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执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北梅州大厦1101-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309956。 法定代表人:**学。 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9413711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字(2021)第18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该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3000万元,且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字(2021)第1837号裁决书指定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审判员  王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