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2503号 原告: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5388500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妍,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北梅州大厦1101-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309956。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乔,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25元,由原告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