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重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1502民初51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重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晶
书记员  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