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执保60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江口镇北沙村,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9××××××××。
被保全人:四川省康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56549。
被保全人:***,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2××××××××。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省康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中查明被保全人四川省康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1436308050841103_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四川省康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1436308050841103_1账户内存款9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苟鹏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