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九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某某瑞林木业、邵阳市九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瑞林木业(普通合伙),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工业集中区横冲工业小区3-6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市九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花研小区G栋1-6号门面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瑞林木业(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九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阳市九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邵阳市九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7日作出(2022)湘0503执97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邵阳市九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截止至2022年8月29日,被执行人邵阳市九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货款1636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12元及执行费。2022年8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