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诗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3民初51号

原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

法定代表人:郑玉祥,系原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茂,男,住四川省金川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诗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磊,系原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诗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与被告四川诗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协商并达成了承诺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诉讼,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6.00元,减半收取1,208.00元,由原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奉 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勒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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