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坝县佳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1民初401号
原告:阿坝县佳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阿坝镇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1309303018N。
法定代表人:范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岷江路1幢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GF686。
法定代表人:郑玉祥。
原告阿坝县佳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阿坝县佳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四川德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阿坝县佳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坝县佳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蒙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