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688号
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39号二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艾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
法定代表人:谭强,村主任。
被申请人:于绪孟,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
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于绪孟银行存款425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61204020460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于绪孟银行存款425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