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688号
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39号二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艾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
法定代表人:谭强,村主任。
被申请人:于绪孟,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
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于绪孟银行存款425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61204020460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于绪孟银行存款425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