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51号
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39号二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87U29M。
法定代表人:赵艾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2B47623037R。
法定代表人:谭强,村主任。
被申请人:于绪孟,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
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于绪孟银行存款1425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61204020460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于绪孟银行存款1425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3元,由申请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凤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