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异1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2B47623037R。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39号二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87U2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昆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小昆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予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小昆仑村委会称,***的上述账户系经过登记备案的小昆仑村委会使用的账户。淄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银行账户(账号:9030********)内的银行存款115663.89元。上述款项中包括:七河生物扶贫项目分红专项资金(2211.20元)、淄博紫云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红专项资金(1305.40元)、2022年第一季度孝善助老款(3300元)、2018年旱厕改造剩余24户补助款(8500)、济潍高速路占地补偿款(125297元),上述款项有银行账户流水、镇代账中心提供的财务账目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款项的所有权人非异议人小昆仑村委所有,异议人小昆仑村委需支付给相关权利人。因此,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鼎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为(2022)鲁0302执1975号,于2022年7月1日冻结***在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昆仑分理处账户(账号:9030********)(以下简称涉案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5663.89元(以下简称涉案存款)。***的上述账户给小昆仑村委会使用。 另查明,2022年3月30日,淄博紫云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云山公司)转入涉案账户1305.40元,此款项系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收益分红资金。同日,山东七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河生物)转入涉案账户 2211.20元,此款项系七河生物2019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收益分红资金。2022年5月30日,小昆仑村委会通过***的的个人账户向涉案账户内转入孝善助老款3300元。2022年5月31日,淄川区昆仑镇财审统计管理服务中心向涉案账户内转入 169155元,此款项系济潍高速电力拆迁专款。 再查明,202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期间,涉案账户向小昆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账号:9030********)内转账9次,金额达238062.04元,其中,2022年4月6日,涉案账户转入小昆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25225.14元;2022年5月9日,涉案账户转入小昆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23003.29元;2022年6月13日,涉案账户转入小昆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4789.48元;2022年6月24日,涉案账户转入小昆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18875.86元;2022年7月1日,涉案账户转入小昆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70094元。 上述事实,有***在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昆仑分理处账户明细、昆仑镇人民政府《证明》、昆仑镇财审统计管理服务中心《证明》、(2022)鲁0302执1975号执行卷宗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款项是否系专项资金以及能否排除本院执行的问题。关于上述焦点问题。首先,***名下的涉案账户并非用于专项资金保管的专用账户,而是用于各项资金存取的普通账户。七河生物扶贫项目分红专项资金(2211.20元)、淄博紫云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红专项资金(1305.40元)、2022年第一季度孝善助老款(3300元)以及济潍高速电力拆迁款(169155元)等款项存入涉案账户后,涉案账户向小昆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内共计转账5笔,金额达141987.77元。异议人小昆仑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账户内的剩余的款项是七河生物扶贫项目分红专项资金、淄博紫云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红专项资金、2022年第一季度孝善助老款以及济潍高速电力拆迁款。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涉案账户内的济潍高速电力拆迁款和旱厕改造补助款即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排除执行的情形,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执行过程中不得冻结。因此,本院对涉案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小昆仑村委会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昆仑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向本院提交复议材料,由本院转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