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639号
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红岩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1RC3L。
法定代表人:陈善彬。
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MU7131。
法定代表人:蒲亨运。
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丽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婧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