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6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红岩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1RC3L。

法定代表人:陈善彬。

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50号2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MU7131。

法定代表人:蒲亨运。

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川0504财保6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5万元财产。现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川0504民初3937号民事调解书,其自愿提出解除对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5万元财产保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5万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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