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656号
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陈善彬。
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蒲亨运。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63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