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93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0503民初93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0503民初93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十一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补正为“案件申请费1747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宇平
书 记 员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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