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长沙圣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民初12113号
原告:长沙圣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圣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圣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圣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圣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长沙圣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水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雅
书记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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