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01037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建鸿达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505-25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欢。
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14-G0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18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838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伟波
人民陪审员*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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