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亿祥建材经营部与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842号
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必成。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亿祥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亿祥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亿祥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亿祥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亿祥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24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744元,由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亿祥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万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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