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976号
原告深圳市汉信通信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8楼812室、8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农丽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与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14-G0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汉信通信光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保全费573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贵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