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汉信通信光缆有限公司与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976号

原告深圳市汉信通信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8楼812室、8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农丽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与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14-G0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汉信通信光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保全费573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贵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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