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乔鑫,男。
委托代理人金犇,男。
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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