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中路一段26号百纳公寓1栋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12107500C。
法定代表人:欧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街道东溪社区舜帝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QF8UR36。
法定代表人:**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宁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2)第159号裁决书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