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5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武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翦永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中路一段26号百纳公寓1栋1606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文体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桃源县***当有限责任公司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5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