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072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润恒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31MA0CHKE12L。
经营者:***,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申请人:四川顶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13陈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09593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莲池区。
申请人沧州临港润恒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顶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81586.5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润恒建筑器材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润恒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顶耀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81586.5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