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顶耀实业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润恒建筑器材租赁站、四川顶耀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00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润恒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31MA0CHKE12L。 经营者:***,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申请人:四川顶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13陈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09593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莲池区。 申请人沧州临港润恒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顶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润恒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四川顶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81586.5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润恒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