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7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高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永盛镇永科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鹏,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46元,减半收取37623元,由上诉人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兰
审判员**
审判员马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