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1024号
原告: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永盛镇永科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方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玲,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1幢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杨延昭,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因各方达成和解,原告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晓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