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恢4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平。
被执行人: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5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6,993,755.23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993,755.23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993,755.23元及利息。
二、终结(2019)川0115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梅
审 判 员 钟 丽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