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589号
申请人: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2NRUT7C,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永盛镇永科路**。
法定代表人:方平。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978496170,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iv>
法定代表人:杨延昭。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马道支行账号为5105********_1的账户以300000.00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