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10民初13774号 原告: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永盛镇永科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2NRUT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9日、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成公司诉称,我方与被告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于2017年10月在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经审理,仲裁裁决我们双方从2017年6月2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我方不服,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我与被告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承建涉案项目的边坡防护部分工程,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起到该工地工作,受原告管理,因此被告从2017年6月起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成公司于2016年12月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有边坡防护工程。2017年7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2017年6月10日,原告方成公司与成都方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护网劳务合同》,其中约定由成都方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相关专业安装人员施工安装工作。2017年6月26日被告***到綦江安稳羊角隧道干活,6月28日,被告***在干活时摔下受伤。2017年7月,原告方成公司与其他工人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17年10月,被告***向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原被告双方从2017年6月2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方成公司不服,故诉来本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前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执照、安全许可证、《临时用工协议》、住院治疗病历、仲裁裁决书、证人证言、《防护网劳务合同》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与原告方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四个证人证明大家做活都是要招人的时候随便联系谁都可以,活干完就走,干活期间没有固定的单位,有时也给其他单位干活,工资都是每年年底发放。另从《防护网劳务合同》来看,是成都方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相关专业安装人员施工安装工作,工作人员应由其组织,并非原告方成公司组织。虽然事发后,原告方成公司与其他工人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但综合证据,被告***的工作并非原告方成公司组织的,故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方成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