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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36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7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FYFQ29。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第2层。 法定代表人:**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请求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282251.3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2、如其银行账户不足282251.30元,则对被保全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空山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在282251.3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限额为282251.3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21)川1921民初28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申请人**收到该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保全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318××××0854账户存款已足本案保全标的额282251.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318××××0854账户存款冻结282251.3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 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