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7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建龙,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波,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高荣
审判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王小明
二
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