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74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建龙,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水,男。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2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高荣

审判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王小明

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