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武冈市湘桂黔鑫崟汽车汽配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3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彬,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湘桂黔鑫崟汽车汽配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武强路新建材大市场15栋(F)22-23号。
法定代表人:黄民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潘伟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玉龙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冈市湘桂黔鑫崟汽车汽配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冈湘桂黔汽配商贸城)、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武冈五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挂靠武冈五建公司承建武冈湘桂黔汽配商贸城的建设工程,因各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及单价未形成一致的结算意见形成本诉。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有可能影响一审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武冈市湘桂黔鑫崟汽车汽配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80.42元,退还上诉人***18700.42元、武冈湘桂黔汽配商贸城96740元、武冈五建公司96740元。
审判长 肖 霞
审判员 周丽红
审判员 王彦懿
[院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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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张锡杲
书记员简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