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1649号
原告:***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祭旗坡社区居委会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LFB6W56。
法定代表人: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玉龙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7459272650。
法定代表人:唐小波,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燕
人民陪审员 刘秉常
人民陪审员 周光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桂花
代理书记员 许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