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893号
原告:洞口县洞建商品混泥土搅拌站,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巩背村大塘组。
法定代表人:杨贤勇,该搅拌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球,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永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洞口县高沙镇兴隆社区东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蒋军勇。
第三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玉龙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波。
原告洞口县洞建商品混泥土搅拌站与被告湖南永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洞口县洞建商品混泥土搅拌站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洞口县洞建商品混泥土搅拌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向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