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玉龙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诉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给被执行人一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5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少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