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与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3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6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3]第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31日共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收取了被执行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缴纳的案款,并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3]第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