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京辉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龙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155号

原告:绵阳京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芦溪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

法定代表人:张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

法定代表人:韩兵涛。

原告绵阳京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绵阳京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京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