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155号
原告:绵阳京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芦溪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
法定代表人:张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
法定代表人:韩兵涛。
原告绵阳京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绵阳京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京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王 倩